问题 | 丈夫拆迁款是夫妻共同的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丈夫的拆迁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具体判断,以下为您详细阐述:
1.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当被拆迁的房屋本身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例如该房屋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共同建造,或者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明确为夫妻双方共有的。 在这种情况下,因该房屋拆迁所获得的拆迁款,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因为拆迁款是基于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产生的经济利益,与夫妻双方都有关系。 2.房屋为丈夫婚前个人财产的情况: 若被拆迁的房屋是丈夫在婚前就已经拥有的个人财产,比如是丈夫婚前自己出资购买或者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明确只归其个人所有的房屋。 并且在拆迁过程中,不存在对房屋进行添附等使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例如夫妻双方没有共同对房屋进行大规模的装修、扩建等。 那么,这种情况下的拆迁款一般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 3.存在特殊约定的情况: 若夫妻双方对于拆迁款的归属有书面的特别约定,比如签订了相关协议,明确约定拆迁款归一方所有或者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等。 那么,就按照双方的约定来确定拆迁款的归属。 总之,判断丈夫的拆迁款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以及是否有特殊约定。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结婚,后小朱家房屋遇拆迁获拆迁款。争议点在于该拆迁款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是小朱婚前购买但婚后夫妻有共同装修,且双方未对拆迁款归属作约定。 案情分析: 1、小朱婚前购买的房屋虽为其个人财产,但婚后夫妻共同装修,存在添附行为,使房屋性质有转化可能,不能简单认定拆迁款为小朱个人财产。 2、由于双方未作特殊约定,而房屋婚后有共同装修投入,基于此产生的拆迁款中与装修投入相关的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对于拆迁款中单纯基于小朱婚前房屋原始价值部分,仍应认定为小朱个人财产,需合理区分两部分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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