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宅基地房子怎么分割最新标准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倘若那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通常情况下会由夫妻双方进行协商来决定如何分割。
倘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会依据该财产的实际状况,依照着重照顾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准则来作出判决。 比如说,在考虑子女的抚养问题以及女方在婚姻中所付出的贡献等因素后,合理地确定房屋的分割方式。 2.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如果是在一方婚前就开始建造,并且登记在了这一方的名下,那么此房屋就属于这一方的个人财产范畴,在离婚的时候是不会参与到财产分割当中的。 这是因为该房屋是在婚前就已经形成且只与一方相关,具有特定的归属性质。 3.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建造的宅基地房屋,不管最终登记在了谁的名下,都毫无疑问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的时候,就应当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来进行处理,即双方平等地享有对房屋的权益,通过协商或者法院判决来确定各自的份额。 4.特别需要留意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一般是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 在对宅基地房屋进行分割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到宅基地的这种特殊性质以及相关的政策规定。 不能仅仅单纯地按照一般的财产分割方式来处理,而要结合宅基地的使用规则、农村的实际情况以及政策导向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分割过程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离婚时关于宅基地房屋的分割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分析和判断,从而找到最适宜的分割方案,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为夫妻,有一处宅基地上的房屋。小朱称该房为婚前自己建造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属个人财产。小李则认为婚后两人共同对房屋有贡献,应算共同财产,双方对房屋属性产生争议,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若小朱能证明房屋为婚前自己建造且登记在自己名下,按照规定属于小朱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2、若小朱无法证明,而小李能证明婚后双方有共同建造等共同贡献行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协商不成时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等原则判决。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