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后买房对方没出钱离婚后怎么分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倘若这套房子是在婚后,通过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去购置的,不管另一方有没有拿出钱来,通常情况下都会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的财产。
到了离婚的时候,按照原则来讲,是要平均进行分割的。 比如说,夫妻双方一起努力工作赚来的钱买了这套房子,那么在离婚时,这房子就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并且将其平均分成两份,各自分得一份。 2.要是房子是由一方在婚前就已经拥有的财产去购买的,并且登记在了这一方的名下,那么在离婚的时候,这套房子就归这一方所有。 不过,另一方有权利要求获得自己在购房过程中所出资金的部分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的补偿。 就像一方婚前有一套房子,婚后用这套房子的钱又买了一套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离婚时,原来的房子还是属于这一方,但另一方可以拿到自己出的钱以及这些钱所产生的增值部分的补偿。 3.要是房子是由一方的父母出资购买的,并且明确地表示只送给这一方,这样的话,这房子就属于这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是不会参与分割的。 比如说,父母用自己的积蓄给儿子买了一套房子,并明确说只给儿子,那这套房子就只属于儿子,离婚时与另一方无关。 但如果没有明确表示只送给一方,那就被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在离婚的时候就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总之,婚后购买房子的归属以及分割情况,需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最为关键的就是要认定清楚房子的性质以及出资的具体情况等这些因素。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一套房子。离婚时,小朱称自己出的钱更多,房子应归自己,小李则认为应平均分割。另外,小胡婚前用自己的房子换购了一套新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和小丽离婚时,小丽要求分割房子。小胡父母出资给小胡买房未明确表示赠与对象,小胡离婚时小静要求分割。 案情分析: 1、小朱和小李的情况,房子为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按规定应平均分割,小朱称自己出钱多不影响房子共有性质。 2、小胡换购的房子是婚前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小丽只能要求小胡补偿自己出资部分及增值部分。 3、小胡父母出资购房未明确赠与对象,视为对夫妻双方赠与,小静有权要求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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