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一方私自出售房产能要回来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私自出售房产的行为效力得依据具体情形来确定。
倘若房产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那么这种出售行为就属于无权处分的范畴。 当购买方处于善意的状态,并且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购买方能够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此时原所有权人是没有权利要求返还房产的,不过他们可以向擅自出售房产的那一方主张赔偿自身所遭受的损失。 要是购买方明明知道或者理应知道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却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那么原所有权人就有权要求确认出售行为是无效的,进而可以要回房产。 倘若房产仅仅登记在私自出售房产的那一方名下,并且购买方是善意的,同时也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通常情况下原所有权人很难要回房产,不过同样可以向擅自出售的那一方主张赔偿。 总而言之,必须综合考虑具体的房产登记情况、购买方是否为善意等各种因素,才能准确地判断夫妻一方私自出售房产后,原所有权人是否能够要回房产。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他们有一套房产。小朱在小丽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卖给了小李。小李不知道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小丽知晓后想要回房产,与小李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由于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小朱出售房产属于无权处分。 2、小李为善意购买且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小李取得房产所有权,小丽不能要求返还房产,但可向小朱主张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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