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买房房子贬值离婚怎么分配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婚前买房时,如果将其登记在某一方的名下,那么在离婚的时候,这套房屋依旧归属于进行产权登记的那一方。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房子出现贬值的部分属于自然的损耗情况,这并不会对房产的归属认定产生影响。 2.然而,对于婚后一起共同偿还贷款以及房产增值的部分,另一方是有权利要求获得相应补偿的。 3.其中,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与其对应的增值部分,通常是由双方进行协商来进行分割的。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那么法院就会根据出资的具体情况、对房产增值所做出的贡献大小等诸多因素来进行综合判断。 4.比如说,假如产权登记方坚持主张要全额拥有房屋的产权,那么就应该向另一方支付婚后共同还贷以及对应增值部分的一半款项。 总之,在婚前购房的情况下,房产的归属主要是看登记的情况,而婚后共同还贷以及增值部分则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进行分割处理。 这样的规定既考虑到了婚前房产的归属确定性,也兼顾了婚后共同付出所应得的权益,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婚前,小朱出资购买一套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小朱与小李共同还贷。后两人离婚,小朱主张房屋应完全归自己,小李则要求小朱支付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的补偿,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按照法律规定,婚前小朱出资且登记在其名下,房屋应归小朱。 2、对于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双方应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出资、增值贡献等因素判断。小朱若想全额拥有产权,应支付小李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的一半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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