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否合法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原则上,当指出配偶双方在婚姻缔结前即已经共同投资并购得资产之时,即使这一资产在注册时仅落户至某一方名义之下,这依然应被认为是夫妇二人共有的所有物。
然而,倘若夫妇在草率的情况下做出离婚决定,那么他们对于这些共有财产的处置权利应当是绝对平等的。 在这样的情境中,夫妻双方都有权就该房产的最终归属达成共识。 倘若经过充分谈判后仍无法达成协议,那么这一问题将交由法院来裁决解决,并有可能采取竞标方式来落实最终的归属。 在这之中,若任何一方坚持申请拥有该房产所有权时,则应当向另一方提供与之相匹配的赔偿或代价。 如若双方均未提出所有权要求,那么该房产可被出售或拍卖,所得款项将按照公平分配原则进行划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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