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户离婚,应该如何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被拆迁的房屋仅属于某位夫妻中的一方所有,而安置房的供给则遵循家庭人口的标准进行配给。
在此类情况下,作为配偶的另一半有权分享该安置房的部分所有权。 另外,若被拆迁的房屋在结婚之前便已存在,且在成立家庭之后,夫妻双方针对该房屋进行了扩展或增添附属设施等行为,那么他们同样具有该房屋的产权比例。 再者,若被拆迁的房屋由夫妻中某一方的父母持有,而安置房同样依据家庭人口标准进行供给。 相较于前两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二人享有安置房所有权的比例可能稍显差异。 因此,在明确北京市安置房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我们将更注重考虑占据房屋所有权百分比更高的那方,并给予其适当的经济上的利益补偿。 最后,当被拆除的房屋为夫妻中的父母财产,而安置房也是按照家庭人口标准为基础进行分配的时候,虽然夫妻双方所享有的所有权比例相对小很多,我们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分配处理。 至于可能出现的其他特殊情况,我们也会结合具体的细节情况进行综合的考量和权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