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转给孩子后,是否仍算夫妻共同财产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将房产转赠予子女,便不属于夫妻共享之财产范围内。
以下几种情况则为典型的夫妻共享财产: 1.薪资与奖金收益,系指夫妇在婚姻维持期间,一方或双方的薪资、奖金如以及各类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等; 2.生产、经营所带来的利润,主要包括夫妇在婚姻维持期间一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所创造的利润; 3.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即夫妇在婚姻维持期间,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拥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收益; 4.继承或受赠与之财产,也就是夫妇在婚姻维持期间,因任何原因获得的遗产或获赠之财产。 在此,所提及的遗产收益,强调的是财产权益的持有,并非对具体财产的实际控制权。 即使在离婚后没有实际掌控该财产,只要在婚姻维持期间有过继承行为,那么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当然,根据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特殊规定,也有例外情形存在; 5.其他在法律上应该归属于夫妻共享的财产; 6.实际上已经取得或理应得到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7.事实上已经得到或理应得到的养老保险金和因企业破产后的安置补偿费; 8.发放在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中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那一部分金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