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存款是否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个人储蓄是否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问题,需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要素。
首先,相关的法律条款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个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内所累积并储存的金额,原则上都应该被视作是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存储在名下的款项都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具体来说,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重要因素: 1.账户的所有权归属: 法院在审理夫妻离婚纠纷或者其他涉及到银行存款的案件时,其关注的重点往往仅仅集中在那些登记在夫妻其中一人或两人名下的存款账户上,至于那些登记在其他人手中的存款则通常不会成为审判对象。 2.存款时间: 针对某个特定的银行账号,我们可以通过仔细研究其存款存入的具体日期从而推断其是否属于个人财产抑或是夫妻共有。 一般来讲,在夫妻两人领取结婚证之前就已经存在于一人名下的存款,将被视作个人财产处理; 反之,结婚后产生的存款通常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3.资金的来源得出: 除了上述两个要点之外,资金的来源也同样非常关键。 基于已有的管理经验和法律法规,以下这些类型的财产(即使它们出现在夫妻共享的银行账户中),都不应被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①因工作需求而临时存入夫妻一人或两名人下的资金②夫妻一方代他人转账或理财过程中所暂时存入账户中的资金③夫妻一方在婚前个人财产出售后所获得的资金在婚后勤劳所得的存款。 4.资金流动详细记录: 法官在处理夫妻共同拥有名下的存款时,通常采取以余额作为主要依据的方式进行。 同时,对于原告请求法院调查对方银行账户存款信息的申请,大部分情况下仅调查余额部分,除非申请人特别提出要求调查对方银行账户的交易细节。 若在账户交易详情中能够明确揭示对方有明目张胆转移资金的行为,法院将根据事实情况判定夫妻共同存款的金额,而非仅依赖于账户的余额数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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