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中共同地域管辖的情形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婚后购置房产时,有关部门并不规定必须将相应的所有权证书明确记载为夫妻双方的姓名。
究其原因在于,只要夫妻双方向相关部门递交了结婚证明,那么在此基础之上所购入的任何房地产,无论其产权证上只列明其中某位配偶的名称,还是同时标注两位配偶的姓名,均应被理解成是夫妇二人共有的财产。 并且在实际操作中,此种共同财产往往按照份额划分原则进行归属,因此夫妇双方对于此类房产都具有同等的权益以及对应的责任性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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