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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不动产,如何处理
分类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解答
律师解析:
当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处置其共同拥有之不动产物权时,另一方有权利将此举诉诸于法庭进行司法求偿,以期能够顺利恢复被擅自处分的共有财产权益。
然而,如果作为第三方的竞买方在获取该不动产过程中表现出良好的意愿并且为获得房产付出了公平合理的市场价值代价,且已经按照相关程序完成了不动产产权的变更登记,那么法律并不支持由该方进行此类追回行动。
反之,若第三方在购入该处房产之前明确知道出售者对此类公示物权缺乏合法合法处置之授权,此时便无法算是善意取得,出售方的配偶仍然有资格依法行使追回权。
总的来说,我国采取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确定物权归属及其所包含具体领域的关键依据。
无论是出售者在未经授权情况下交付房屋或者是买入者支付了相应的价格款项,只要买入者未能及时履行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的登记义务,就无法被视为是通过善意手段取得该不动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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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20:5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