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属于农村中的房子该如何分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处理离婚案件中的房地产分配问题,具体的实施方法往往因状况的不同而异。
在此罗列几种常见的情况如下: 首先,当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过共同的经济支持以购置房产时,如能证明彼此都出了资且办理产权登记时也同时记录了两者的姓名,那无论是哪一方承担更多,在面临离婚时,这座房产都需按份平均分割; 反之,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其中一方,另一方虽无法直接取得所有权,但如果能够提供资金支持的相关证据,他(她)仍然有权据这份证据请求享有财产的份额。 其次,在恋爱阶段,为了筹备婚礼或打点新居,单方面出资购置房产,婚后登入产权的仍落在其名下的话,可以视作个人资产; 然而,如果此笔款项只是作为首付款,整个房屋的支付和贷款部分以及之后的增值部分都应被判定为共同财产,因此在面临离婚时,这部分可以被棘手。 再者,婚后由夫妇双方一同出资购置房产,无论此类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如何,离婚时均可依比例分割。 最后,在准备结婚同房之前,由于家庭原因,各自的父母出钱购置的房产,假如购置后将所有权标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那么这套房子就被默认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资产; 反之,若是标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通常会被看作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但如果买房当时,家长曾明确表态将这笔财产当作礼物赠送给对方或是有过其他的书面声明指明此举的反面意思,则情况可能出现变化。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两位伴侣在准备结婚前,他们的各自父母共同出资购得的房产,若是产权被记在其中一方的名字底下,或者是两家更公平地各持有一半,无论如何,这栋楼房都被视为共有财产,并且必须把它归结成两个家庭分别对自己子女的赠予,而非单纯地把它当做是给予某一对夫妻的赠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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