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房产升值的部分应如何分配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所涉房屋乃属一方在婚前所购置之个人财物,则该冗余部门即应归于此方所有,于离婚之际不纳入财产分割范畴。
若所述房地产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首付款并将其记在自身名下,而另一方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负担按揭还款责任,那么财产增值部分便会依据由双方共同承担的贷款金额在全额购房款项中所占的比重进行计算和分配。 然而若房产被认定为夫妇二人的共有财产,则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亦应当视为夫妇二人的共享财产,双方有权自行商议如何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 若未能就分割方式达成共识,则需请法院予以裁决和安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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