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并已经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按揭型房地产,即便借款人尚有未偿还完毕的银行按揭贷款,亦不得据此将该房地产视作尚未取得所有权之状况,从而排除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配的权利。
在婚姻诉讼中,当某一方以按揭方式购房之际,他或她与银行之间便已建立了基于此房产的担保交易和债务关系(倘若在婚内期间,另一半也参与了共同还款义务,实质上便是以夫妻合法共有财产清偿其中一方的个人婚前债务;
离婚之时,应当赋予权属性较强的那一方相应的补偿权益),这并不妨碍对该按揭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及其公平分割作出严谨、公正的裁决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