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双方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缔结婚姻关系以前,男女双方各自拥有的财产,理所当然应该被视作是他们自身的独立资产,除非有特别的书面约定,否则这些财产通常情况下无法被视为共同的家庭财产。
然而,男女双方却可以通过合法的赠与行为,以及在夫妻之间作出财产约定的方式,来实现将各自原有的个人财产转化为分享的家庭财产的美好愿望。 (1)赠与。 在讨论的赠送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一般性的礼品只需移交给对方就可视为赠与的完成; 但涉及到汽车以及房产等用于居住或特定目的的大宗资产时,仅凭物品移交还不足以表明赠与圆满结束,只有当相关的产权登记手续全部办理完毕之后,才能认定这次赠与已经顺利完成。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规范要求,未经改变登记之前,赠与人享有撤销赠予的权利。 然而,经过公证的那部分赠与却是无法进行撤销的,因此,为减少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建议当事人在执行具体赠与行动前,先行办理公证手续。 (2)约定。 约定指的是男女双方能通过签订正式协议或合同的方式,把某一方事先所有的财产法定地过户给他/她人所有,这个经过双方签署并盖上公章的合法约定在法律上就足以产生生效效果。 在协议签署完成后,为了保障协议内容的可靠执行,必须尽快按照商定好的计划实行相应的操作,对于房产和汽车等实物资产,应尽快完成过户手续; 对于存折或银行卡中的款项,则应及时进行转账操作,或者把现金支付给对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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