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后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是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婚姻关系缔结之后,夫妻共同采取贷款方式购置的房产,其所有权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具体而言: 1.若婚后一方以自身独立拥有的财产购置房屋,并将产权登记于己身名下,那么此情形下的房产便属于该方单独享有; 2.反之,倘若某位已婚人士利用自身个人资金购房后,却选择将产权登记于夫妻二人名下,则可视为上述资产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两种情况均需建立在夫妻双方事先未就房屋归属问题达成明确约定的基础之上。 3.若婚后夫妻共同使用夫妻共有的财产进行房产购置,无论最终将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这份房产都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4.结婚后,如有一方父母对子女购房提供了资金支持并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这种行为可以理解为是家长对自己孩子的赠予,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所购得的房产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提及的前提条件是家长贷款已经全部偿还完毕; 5.当某位已婚者的父母在婚后帮助其购置房产时,既不表示赠予自己的孩子也不代表赠予另一半,只有已婚夫妇双方姓名同时出现在产证上才算是其中一半的赠予,即这个房产应该被认为是夫妻二人共有的财产。 此外,如果婚后双方父母共同承担甚至全额支付房贷费用,并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在产证上注明各自份额,那么这部分房产便应该按照“按份共有”原则来划分所有权; 然而如果双方父母在缴纳完房贷后并未写下各自的股权比例,那么在法律的角度来说,他们应该被视作共同拥有这套房产,即“共同共有”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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