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官审理同事案件,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各案具体性质差异,适用回避制度的理由亦将相应调整。对于属于法律特别规定范畴内的人员,如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则应进行不当权益规避:
(1)作为当前案件的当事人或其紧密亲戚; (2)与本案件存在其他直接且重大利益相关性; (3)曾担任过本案件的证人、鉴定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重要角色; (4)除本案件外,与当事人之间还存在其他干扰公平裁判可能性的牵连关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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