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公证处财产分割的离婚怎么判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经过了财产公证手续之后,如若离婚,则可以先尝试以和平的方式进行友好协商,但如若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就有必要向法院提起诉讼。
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也可以首先通过双方的协商,来达成合理且公平的分割协议,然而,如果这个协商的过程无法取得成功,那么就需要由当地的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优先考虑子女、女性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这些财产进行最终的分割裁决。 对于丈夫或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以及其他相关的财产权益,都应该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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