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人赠与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父母所赠送的房屋权属性质问题,那就要视具体情况来判断了。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如果父母是在我们俩人还未步入婚姻殿堂之前就已经进行出资的,那么这笔款项将被看作他们给自己孩子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地表达过要将这份赠予送给两个人; 其次,若是父母在我们婚姻关系成立之后再做出这样的捐赠行为,那么这笔钱款便应视为对家庭全体成员所做的赠与,同样,除非父母能够明确表示他们只将其中的一部分赠予给其中一个对象。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如果一处房产是由父母在我们结婚后的某个时间内捐赠出来的,那么它也应该被看作父母对我们两人共有的赠品,除非父母能够明确地表示他们只想把这份赠品给予某一方。 在这种情况下,有以下几种情况可能会导致房产成为某一方的私有财产: 首先,一方在婚姻启动以前的个人财产;其次,一方由于身体受伤所获取到的医疗费以及残疾人生活补贴之类的费用; 再次,遗嘱或者赠与协议中明确规定仅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还有就是一方专用的生活必需品;此外,还有其他的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单独考虑。 在我们的婚姻关系合法存在的时候,我们的配偶所取得的下面这些财产,都应该被视为我们夫妇的共有财产,并且归我们共有人共同拥有: 首先,工资、奖金和劳务收入; 第二,生产、经营以及投资活动的相关收入; 第三,知识产权所带来的利润; 第四,通过继承或者接受别人赠予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最后,还有一些其他的应当由我们夫妇共同拥有的财产。 对于这些共同财产,我们夫妇之间应当享有平等的处置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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