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共同房产,登记一人名下,离婚后能一人卖房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产权证明文件所刊登的所有权人姓名中,若仅存在夫妻其中一方之名,尽管房屋本身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在进行转让时仍需经过双方的认可与同意方可成行。
然而,如若该房产确系属房产购买者在婚前所购置之物,其所有权理应归根于购置者本人,在此种情况之下,该购置者完全有权凭借自身意愿对房产加以处分,不需经过配偶的同意即可进行相关交易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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