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房子还共同拥有会怎么样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后对于共有房屋的处置事宜如下:
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之时,有权协商决定并进行合理分配位于他们名下的共有住房。 在这一过程中,双方可以自行拟定书面协议,规定某一住房归属于某一方所有,同时向另外一方支付相应的,且彼此均可接受的补偿款。 如果该房屋尚有未偿还的贷款存在,则此笔贷款应由获得房产的一方负责承担。 详细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 首先,若夫或妻中的任意一人在婚内购买了房屋,则该处房产将被视为他们的共有财产,应当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分割; 其次,在一方支付首付款购得房产之后,其配偶配合还款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所产生的共还本息以及对应的增值款项应与另一方商定如何分割处理; 再者,假如在结婚后任何一方的父母提供资金购买住房,且该住房被登记于其自身子女名下,那么这笔款项将被认定为对其子女的赠与,而非赠予整个家庭,与婚姻存续期间的另一方无关。 因此,在离婚时,该住房将作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在财产分割范围之内; 最后,若在婚内由夫或妻双方的父母共同提供购买房屋的资金,有明确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理;反之,若无明确规定或约定模糊不清,此时在离婚时,该住房的所有权将被平均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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