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房是夫妻共有财产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若房屋买受人系夫妻双方或其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且相关款项已实际支付到位,则此类房产应视作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畴之内。
2.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任一方(男方或女方)独自出资购买的房产,并将产权登记在本人名下,又或是身为父母的家庭成员为夫妇二人购置房产,且明示此举仅惠及特定购房者而非全体家庭成员,则上述种种情形下所购买并取得所有权的房产不应归入共有财产之列。 3.在此特别强调,由于在婚姻缔结之前时点,父母为两个将要成家的年轻人购置房产之出资金额,是出于自身作为父母的关爱和责任,而并非具有任何婚配、联姻的意味,因此,这类财产的性质应当被判定为父母对自己作为父母身份的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赠与方式。但是,如在购买房产时,父母特意声明该笔款项是作为双方婚姻夫妻共同的赠予,那么这部分赠与财产就不能再归化为个人单独所有,而应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4.同理,如果在两个本来的家庭成为一个新的大家庭之后,父母再次为这个新成立的小家庭购置了新的房产,并且在此过程中明确表达这笔资金的赠与对象主要为这个新组建的家庭成员中的某个具体人物,那我们也可以理解为这种赠予的性质已经发生了改变,而需要将房产认定为这个具体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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