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房产过户不配合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关于诉讼离婚中一方拒绝配合进行房产过户的问题,尽管存在困难,但若已经取得法院的判决或调解文书,那么无论相对方是否有意愿配合,办理房产过户都不再成为难题。
只需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据相关规定房产交易中心应为此类事项提供必要协助,最终实现房产过户。 其次,在选择协议离婚的夫妇中,倘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房子属于某一方所有,然而在签署离婚协议书之后,原本预定放弃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却未如约配合执行过户手续。 在面对此类协议离婚的情况下,由于仅凭借离婚证书及离婚协议书难以充分证明另一方确实有意愿进行房产过户,因此房屋管理部门可能无法准确审查协议内容的真实性。 针对此种情形,可采取如下两种策略进行处理: 首先,借助不遵守离婚协议为由向法院提起申诉。 当对方未能按照原定约定落实房产过户事宜时,即构成不履行离婚协议之违约行为。 此时可以作为诉讼理由,诉诸法院寻求支持,请求其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书中所规定的条款。 若经法院审判并下达判决后,对方依然以各种理由推诿抵赖、拒不执行,可进一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此过程中,法院有权利向房屋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由此便可顺利完成房产过户手续。 其次,在正式离婚之时,务必前往公证机构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程序。 为了彻底杜绝离婚之后又发生一方拒绝配合进行房产过户的情况,建议在办理离婚手续之际,预先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以此来证实协议内容的真确性。 如此一来,房屋管理局在审理离婚协议书时便会给予高度认可,从而毫无阻滞地完成房产过户步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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