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三十天冷静期可以选择不要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的整个程序当中,那三十天的冷静期可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必须要经历的一个环节,绝对不可以自行选择不要。
这三十天冷静期的设立,主要就是为了让处于离婚边缘的双方,在面临冲动离婚这种情况的时候,能够有足够的时间去冷静地思考。 这样就能避免因为一时的冲动情绪,而做出那种草率的离婚决定,让双方在做决定之前都能更加慎重。 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看,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的那一天开始算起,往后的三十天时间里,要是其中任何一方不想离婚了,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请求。 而当这三十天的期限正式届满之后,双方就必须得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领取离婚证;要是没有去申请的话,那就会被视为自动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 所以,在整个离婚的过程当中,必须得严格遵守这三十天冷静期的相关规定,可不能随随便便就选择放弃。 要是双方在冷静期结束之后,依然坚定地决定要离婚,那就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去办理离婚手续。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进入三十天冷静期。期间小朱反悔,想撤回申请,小李却坚持离婚,双方产生争议。三十天期满后,小李独自前往登记机关申请领离婚证,工作人员未予办理,引发纠纷。 案情分析: 1、三十天冷静期是法定程序,不可自行选择不要。小朱在冷静期内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2、三十天期限届满后,需双方亲自前往申请领取离婚证,小李独自前往不符合规定,工作人员不予办理是正确的,必须严格遵守冷静期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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