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政局办理离婚有冷静期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民法典》明确规定,从2021年1月1日起,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时需经历冷静期。
具体情形如下: 其一,倘若夫妻双方都自愿离婚,那么就必须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并且要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 其二,当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的那一天起,在接下来的三十日内,倘若任何一方改变了离婚的想法,不愿意离婚了,就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之前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 其三,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后,还有另外的三十日时间,在这三十日内,夫妻双方应当再次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如果在这期间没有申请领取离婚证,那么就视为自动撤回了之前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其主要目的是让夫妻双方在决定离婚之前,能够有更充裕的时间去认真思考,避免因为一时的冲动而做出离婚的决定,从而更好地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让夫妻双方在离婚这件大事上更加慎重。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是夫妻,二人自愿离婚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后到民政局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在第一个30日冷静期内,小朱改变想法不想离了,要撤回申请。但小李认为小朱是故意拖延,执意要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改变想法都可撤回申请,小朱有此权利。 2、小李虽执意离婚,但需遵循离婚冷静期相关规定,小朱的撤回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小李不能强制要求继续离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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