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证要去登记地办理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1.通常来讲,离婚证的办理地点通常是在婚姻登记地。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对于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情形,男女双方必须一同前往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离婚登记。 倘若双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并不相同,那么他们可以选择其中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来进行办理。 2.然而,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会有不同的规定。 比如,当其中一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已经超过了一年,而另一方提起起诉离婚时,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由原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 另外,如果双方都离开了常住户口所在地超过一年,那么就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 要是双方都没有经常居住地,那就由原告在起诉时所在的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 3.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是在登记地办理离婚证,而在特殊情况时则可以按照上述的规定来办理。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登记结婚,后感情破裂想要离婚。小朱常住户口在A地,小李常住户口在B地。小朱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超过一年,小李欲起诉离婚。双方对离婚办理地点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按常规在登记地,小李认为应按特殊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案情分析: 1、按照《婚姻登记条例》,一般是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但小朱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超过一年,小李起诉离婚时,根据特殊规定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小李的观点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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