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签过以后还需要冷静期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1.《民法典》明确规定,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那一天开始算起,往后的三十天时间内,倘若其中任何一方内心不想离婚了,都有权利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请求。
这整整三十天的时间,就是我们所说的离婚冷静期。 2.当离婚协议处于离婚冷静期内的时候,并且还没有完成离婚登记这项手续,那么就必须依然严格遵守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 3.要是三十天的期限顺利届满了,并且双方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在这种情况下,因为离婚协议已经在冷静期结束之后得到了认可,所以就可以顺利办理离婚手续了,也就不再受离婚冷静期的限制了。 4.综上所述,离婚协议签署之后到底需不需要经历离婚冷静期,这主要得依据是否已经过了三十天的冷静期以及是否已经完成了离婚登记等具体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决定离婚,他们签署了离婚协议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了离婚登记申请。在离婚冷静期的第20天,小朱反悔不想离婚了,小胡作为小朱的朋友认为小朱不能撤回申请,而小丽则认为小朱有权利撤回。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起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想离婚都有权撤回申请,小朱在二十天的时候反悔,是处于离婚冷静期内,有权利撤回。 2、小胡的观点是错误的,在冷静期未完成离婚登记手续时,必须遵守离婚冷静期规定,小朱可以撤回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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