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管辖法院怎么判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来讲,离婚管辖法院的判定规则是这样的:
其一,倘若夫妻当中有一方的住所地是明确的,那么就由该住所地的法院来进行管辖。 要是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话,那就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来管辖。 比如说,丈夫的住所地在A地,而他经常在B地居住,那么如果涉及离婚诉讼,就由B地的法院管辖。 其二,假如夫妻双方都离开了住所地,其中一方离开住所地已经超过一年时间了,这种情况下就由另一方的住所地法院来管辖; 如果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了一年,那就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来管辖; 要是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那就由原告起诉时被告的居住地法院来管辖。 例如,夫妻双方都不在原来的住所地居住,丈夫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妻子在住所地居住,那么就由妻子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其三,对于军人离婚案件,一般是由军事法院来管辖的。 不过,如果是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并且军人一方是非文职军人的话,就由原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来管辖。 总之,在判定离婚管辖法院时,需要全面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以及军人身份等诸多因素,这样才能准确地确定由哪一个法院来受理离婚案件。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是一对夫妻,小朱是军人,小李是非文职军人。小朱和小李都离开了各自的住所地,且离开均超过一年。小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小朱称小李没有经常居住地,小朱认为应按照相关规则由自己起诉时小李的居住地法院管辖,但小李觉得应是军事法院管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按照规则,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一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时,应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小朱的诉求有一定合理性。 2、但由于小朱是军人身份,通常军人离婚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这也符合相关规定,双方争议点需法院依据具体情况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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