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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没有收房物业费怎么算民法典有规定的吗
分类 房产纠纷-物业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业主尚未实际收房时,物业服务费用的承担主体是建设单位。
这是因为在业主未收房期间,房屋尚未完全交付给业主,由建设单位对房屋进行管理和维护等相关工作,所以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也应由建设单位来承担。
而业主自身则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如果业主与物业使用人有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那么就按照他们的约定来执行,并且在此情况下,业主需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以及有关规定提供了服务,那么业主就不能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而拒绝支付物业费。
这是为了保障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物业服务工作能够持续进行。
同时,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这样可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在后续的物业服务过程中出现纠纷。
总之,若业主未收房,一般情况下物业费由建设单位缴纳,等业主实际收房后,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由业主承担相应的费用。

案情回顾:

小朱购买了房产但未实际收房,物业要求小朱缴纳物业费,小朱认为自己未收房不应缴纳,而物业认为按规定建设单位应承担此时费用但小朱作为业主也应缴纳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在小朱未实际收房时,根据《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费用承担主体应是建设单位,因为此时房屋未完全交付给小朱,由建设单位管理维护。
2、若小朱收房后,就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能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服务为由拒交。
3、建设单位与小朱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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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7:1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