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建国贸延期交房是合法的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购房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逾期交房的问题,尽管其本身并不构成违法行为,但是已经产生违约定纷契约。如果经过妥善、系统的书面催促之后,在合理期限内得到了开发商全力以赴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肯定回复,那么在此情形下,购房者尽管不能直接解除合同,但仍然享有向开发商索取因逾期交房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赔偿的合法权益;反之,如果在经过同样的书面催促之后,开发商仍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交房手续,而且也未提供充分的解释或者理由来澄清这一问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便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同时所有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都应由开发商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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