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名买房合同无效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因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不成立,关于借名人向购房者所支付的购房款项,若购房者无法提供确凿的法律依据来支持其行为,则可被判定为获取了不当利益,从而对他人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有义务将其获取的不当利益以现金方式返还给受损方。虽然借名人确实支付了购房款项并且向被告进行了转账用以偿还房产贷款,这一切都是建立在他们欲借用名义购房者的身份购买房产的基础上,然而原告未能提交双方签订的书面借名买房协议,因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并不成立。在此前提下,该房产应视为由实际购房者与开发商直接签署的交易。倘若购房者无法证明借名人向其支付购房款项的正当理由以及具体原因,那么他就可能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将收到的出资款以及转账金额全部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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