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律师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对于未能取得物业购买权的买受方而言,有权解除原定的房屋买卖协议,相关机构应当无条件地归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相应的资金利息,同时还需要承担对受害者的损失赔偿责任,最多金额不得超过原始购房款项的双倍;
2.对于违反相关规定者,相关部门可以给予严厉的警告处分,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同时处以20,000元至30,000元之间的罚款; 3.如果违规行为严重到触犯法律法规,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刑事指控,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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