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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延期交房抓工期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责任范畴应具备明确性:如经过相应催告,开发商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的,买受人将无法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有权要求开发商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若开发商在经过催告之后仍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且未能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解释,那么买受人则可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所有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均由开发商承担。对于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双方可通过协商约定具体条款。例如,当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违约情形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同时也可以约定因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必须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关于逾期交付的救济途径,业主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首先,要求开发商尽快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
其次,若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延迟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最后,若由于开发商资金链等方面的问题,导致交房日期遥不可及,业主可选择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利息+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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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16: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