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地开放日后延期交房是合法的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若出现逾期未交付房屋的情形,即便是此种行为本身没有违反现行法律规范,仍将会被视作是一种明显的违约行为。如经过严谨而周密的催告程序后,且在合理期限之内收到了开发商全力履行义务的积极回应,那么在此种特殊情况下,虽然买方无法直接行使解约权,但是他们仍然享有向开发商索取因逾期交付而导致自身利益受损的赔偿金的合法权益;反之,如果在经过同样的催告程序之后,开发商仍旧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房屋交付手续,并且未能提供充分的解释或者理由以澄清这一问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便有权依法请求解除合同,同时所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亦应由开发商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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