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解除合同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在接到业主的催促通知后的三个月之内履行其延迟交付房屋的义务,则业主有权选择解除该合同。在此过程中,业主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送书面催告函,明确双方关于该合同最后履行期限的协议,并敦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履行该合同。若业主发出催告函超过了三个月时间,且房地产开发企业仍然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那么业主将有权利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在此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承担违反协议的严重后果,如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向业主支付适当的损失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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