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德州交房延期3个月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遵照契约中所承诺的交房日期如期完成交房事项,在此情况下延长至三个月也并不违背现行法律的约束规范。
然而,开发商发生延期交房行为的时候,作为业主的购买方可以采取措施第一步就是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催告函,敦促他们尽快履行交房义务。倘若在催告函送达之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开发商依然无法履行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那么购买方便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除非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另有特殊约定。 然而,如果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对这一问题做出特别的约定,那么在收到购房催告函之后,购买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当在三个月之内行使。反之,如果购买方并未向开发商发出催告函,那么其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当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之内行使。 至于交房时间推迟的赔偿事宜,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处理方法: 1.依照合同中约定的比例,通常在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五之间,具体的赔偿金额将会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详细条款进行精确计算; 2.以天数为基准,按照购买方已经支付的款项所产生的利息,从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开始计算直至实际交房日期截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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