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扬州商品房一房二卖怎么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某些特殊状况下,例如房地产被重复销售的情况出现时,买方有权向开发商提出补偿因其所遭受的财务损失之议,或申请撤销彼此之间已签署生效的合同文件,并同时请求偿还此前支付的房屋价款及相应的利息收益。
此外,倘若卖方擅自将该处房产再次售予其他的第三方,并造成商品房销售合同所约定的履约目的难以达成,在此情形之下,身为买方的您便具备了申诉解除该份合同关系的权力,并同时要求返还已交付的全部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成本,而且您还有权获得特定比例的经济赔偿,最高额度可达到已支付购房款的两倍。这种权益同样适用于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正式订立后,卖方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而再次将同一房产转售于他人,从而使得买方无法顺利取得房产的情况。您有权主张解除合同、追索款项及利息、赔偿损失,同时也有权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两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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