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武汉购房定金如何退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明确规范,“定金”,作为一类有效的实物形态的抵押手段,主要用于保障订立合同或者各类合约的顺利实施和执行。对于由缔结合同而设立的“定金”,无论最终合同能否成功签署,开发商都必须按照约定将其退还给买方,或者将“定金”用以支付房屋价款。若基于履行合同目的所设立的“定金”,在合同签署之前或者同时进行交付,那么这份购买房屋的合同属于一份买卖合同,而买卖合同则是主合同,担保合同则是从合同。因此,只要主合同未能达成,从合同也无法生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获得了房屋销售的合法许可证之后,才能够向购房者收取定金,并且定金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因为购房者自身的原因导致购房合同无法履行,那么定金将不予退还;反之,如果是由于开发商方面的违约行为,那么开发商需要承担双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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