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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审理房屋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在无处分权人将其享有所有权的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方这一过程中,作为所有权人,具有法定权力收回该项财产;除非法律特别另行规定的情况之外,若满足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受让方即可依法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第一,当受让人在接收该不动产或动产时,属于善意行为;
第二,同时也考虑到以公平、公正并且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第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了必要的登记,或者虽然尚不需要进行登记,但已实际交付给了受让人。若受让人根据上述条款成功取得了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那么原所有权人则有权向无处分权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此外,对于当事人因善意而取得其他物权的情况,同样可以参照适用上述前两款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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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8:1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