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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买卖中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应依据办理房屋过户登记、预告登记、是否合法占有房屋、合同履行状况及房屋买卖合同订立时间等关键要素,依次确认支持哪位买受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具体而言,司法机构将首当其冲地支持已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完毕房产过户登记或预告登记手续的购房者之诉求;倘若两位购房者均未完成上述手续,则审判机关倾向于认可已实际支付全部购房款项且合法占据该物业的原告方的要求;在此情况下,若两位购房者皆未能合法占有该物业,那么审判机关将优先考虑已实际支付部分购房款项的原告方的主张;
最后,若两位购房者均未实际支付任何购房款项,审判机关将优先考虑与卖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在先的原告方的诉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二百二一十条第一款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一房数卖的合同履行问题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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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18:4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