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一般质量问题赔偿一般有多少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您购买到的新建房出现任何质量瑕疵时,依照惯例和法律规定,向建筑施工单位索赔50多万元的赔偿额是一个公正而且合情合理的要求。而针对已经投入使用的房地产项目所存在的质量问题,只要在其承诺的保修期限内,卖方就有责任承担起修复的义务。如果卖方选择拒绝履行修复义务或者故意拖延修复时间,使得修复时间超过了合理的限度,那么买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自行开展修复工作,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来进行修缮处理。无论采取哪种修复方式,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以及修复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其他损失都应该由卖方全部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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