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购房退定金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约定买卖双方应按照预先协商确定的原则及流程进行交易之时,订金将会自动转化为相应的交易价款,亦或是全额退回给交易双方;
其次,当遇到某些特殊情况而使得买卖双方无法签署正式的购房合约,抑或双方对于购房协议以及相关的补充协议条款仍未达成共识,从而无法实现最终的签约成果时,在此种情况下,无论是哪一方都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那么订金便有充分的理由要求全额退款; 再者,若房地产开发商因为自身原因单方面宣布无法履行购房承诺,那么先前支付的订金可以向该开发商提出退还请求,同时还可能获得双倍金额的返还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定金以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如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依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进行处理;若因非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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