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房交房延期怎么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所购买的房产出现逾期交付的情况,可以通过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催告的方式加以督促。然,若经过催告后的三个月内仍未能按期交付房屋,此时便可采取进一步措施,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我国现行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当出卖方延迟交付房屋或买方延迟支付购房款项时,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义务,则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有权请求解除该合同,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 然而,如果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也未就此作出任何约定,那么在收到对方当事人的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将被设定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则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将从权利人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且最长不超过一年。如逾期仍未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将会自动消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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