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预售证怎样收钱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发展商在尚未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售出商品房,其具体的刑事责任,需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与所引起的危害程度,据此将执行相应级别的惩戒措施:
1)仅出售1套商品房,且收取定金或房价款的总额未超出50万元者,将被没收非法所得,同时还须承担已收取预付款0.5%的罚款; 2)若出售2至5套商品房,或者收取定金或房价款的总额超过50万元但未超过300万元者,同样将被没收非法所得,并需承担已收取预付款0.8%的罚款; 3)若出售6套及以上商品房,或者收取定金或房价款的总额超过300万元者,则将被没收非法所得,并需承担已收取预付款1%的罚款。针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行为,根据收取金额的多寡,明确规定了从1万元至3万元共三个档次的处罚标准。 此外,对于未获得资质证书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企,也依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程度,设定了5万元和10万元两个档次的处罚标准。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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