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买卖面积误差如何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当商品房交易过程中遇到房屋面积发生误差的情况时,我们通常应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提出的规范来进行处理。此项解释表明,如若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对可能出现的面积误差有所预见,并做出明确约定,则应按照双方契约办理。而若在合同中原未对此有具体规定或约定不够明朗的话,则应依据以下标准进行处理:当面积误差的绝对值在3%以内(包括3%)时,应以实际测量的结果为准,计算房价款项;但若面积误差的绝对值超过了3%,那么买方就拥有了选择权,可以决定是解除合同还是继续执行合同。若买方选择解除合同,需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而卖方也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的15天内将买方所支付的所有房款(包括贷款部分)全额退还。反之,若买方选择继续执行合同,则无需退房,卖方需要向买方支付其多支付的房价款的两倍,或者将差价部分退还给买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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