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早交房算不算违约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预交付房产并不被视为违约行为。在我们正式签署《商品房销售合同》之时,关于交房日期的具体描述往往表述为“截至某一特定时间之前”需完成交房相关事宜,而并非严格规定必须在某一天内完成。因此,预交付亦被视为正常的交房流程之一,不至于构成任何形式的违约行为。
然而,如果最终超过了双方所事先商定的最晚交房期限,那么毫无疑问地将被认定为违约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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