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开发商违约金谁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依照事先协议的约定按时交付房屋,经买方以书面形式发出催告后,开发商仍未能在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内履行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那么买方将有权提出要求退还已支付款项及其他相应赔偿的退房申请。反之,如果在买方书面催告后的三个月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成功履行了交房手续,那么买方有权向开发商追讨并索取因逾期交付而遭受损失的那部分赔偿金。
然而,当买房人在书面催告下的三个月内依然未能如期收房,并且开发商也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时,作为买方,他们有权利直接宣布解除这项买卖合同的有效性,与此同时,也能够得到所有损失都由开发商负责承担的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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