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鼓楼延期交房是合法的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商品房交付期限延期适用的法定时效,主要依据于买卖双方在契约中的具体规定。当合约约定的交房日已事先设定,但房屋却实际未能按期完成交付之时,这种情形便可自动归属于卖方的违约行为范畴。以房地产开发商为例,如果他们无法如约向买家提供房屋,买家可以经过书面正式通知敦促后,若开发商仍然不能在接下来的三个月时间里将房屋交付出去,那么作为卖家的买家就有权利提出终止这份合同的申请。
此外,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内,买家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全额退回房价款项、支付相应的利息以及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然而,若遇到诸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延期交付,卖方则无需因为逾期交付房屋而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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