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贵州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解决策略,以下几点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首先,争议双方应该尝试直接协商解决,这也是当前处理房地产争议最为普遍且行之有效的手段。当购房者在房屋交易过程中的权益遭受损害时,他们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与房屋销售方展开积极对话,提出问题并共同寻求解决方案。 其次,消费者协会也是我们解决问题的重要机构。尽管在解决过程中,购房者相较于开发商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但他们仍然有权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提交商品房购销纠纷投诉,请求消费者协会介入,对相关房屋纠纷的买卖双方进行调解和处理。 再者,如果争议双方已经达成了仲裁协议,那么购房者也可以根据购房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双方另外签署的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所做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后,如果前述所有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购房者还可以选择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房地产争议。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需要先经过协商和调解,若仍无法解决问题,方可通过司法途径,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以期解决相关问题。在选择解决房地产争议的途径时,我们应当立足于解决问题本身,明确区分各种法律规定以及利益关系,从而选择最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并且社会效果最佳的方式。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8条规定:由于出卖人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二十二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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