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房后五证不全可以退房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您有权选择解除租赁关系:
首先是延期交付租赁物,即您与租赁方已经达成共识,约定了租赁物的交接时间,但您始终未能收到该租赁物的入住通知书。基于当前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若租赁方在经过您的多次催促之后,仍然未能在三个月之内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那么您便有权向该租赁方提出解约请求,同时要求其退还您所缴纳的定金或者支付的租金利息; 其次是合同无效,这意味着租赁方可能存在证件不全的情况,这种行为属于非法操作,因此您与租赁方签订的合同也将被视为无效合同。鉴于此种情况,租赁方应无条件地退还您所缴纳的租金; 再次是租赁方未经您的同意擅自更改租赁物的设计方案; 第四是租赁物的实际面积与约定面积之间的误差超过了3%; 第五是租赁物的质量不符合标准,严重影响到您的正常使用; 第六是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不清; 最后是租赁方存在合同欺诈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